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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莺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