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莺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