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XX峰与张松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张松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628号原告XX峰,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张松旺,男,33岁,汉族,住虞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XX峰诉称,2014年10月6日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现金4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偿还原告20万元,尚欠原告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被告张松旺向原告XX峰借款4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松旺偿还了200000元,下余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原告XX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松旺偿还下欠的借款2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松旺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XX峰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570元由被告张松旺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蔡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清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