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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初德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初德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90号。负责人:王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平。被告:初德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诉被告初德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些,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初德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速递费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辛逸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