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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纪爱萍与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爱萍,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纪爱萍,女,1954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小康村。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明忠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现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爱萍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亮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