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与矫春雷、石孟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矫春雷,石孟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矫春雷,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委托代理人:刘玉金,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孟云,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交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顾佳,被上诉人矫春雷的委托代理人刘玉金,被上诉人石孟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交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照斌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