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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段生强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段生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72号被告人段生强,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3月25日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生强犯运输毒品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生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4月6日1时40分,被告人段生强携带毒品途经梁河县某岔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段生强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471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记录、物证照片及指认、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楚雄监狱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段生强对运输查获毒品海洛因2471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生强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2471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段生强属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其罪行严重,论罪当处死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判处死刑,无须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328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郑发旺代理审判员  陈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