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阳农商行与王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执字第890号济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王东;刘国安;王中义;田光生;刘兴祥;刘兴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济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