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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