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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石长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石长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长均,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生,系东莞市樟木头永开皮具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中纯,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长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秀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