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冰与秦仪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冰,秦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吴冰,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秦仪林,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冰与被告秦仪林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冰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秦仪林偿还借款人民币46,000元,案件受理费46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结算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65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