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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张**。被告唐**。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对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审判长  娄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