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张**。被告唐**。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对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审判长 娄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