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沈美丽与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美丽,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沈美丽,台湾居民,住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振金。被执行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徐锋。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廖锐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单方为沈美丽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朗晴新街12号202房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二、单方为沈美丽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与执行依据一致)审判员 蒙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