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守泉、张祖玲等与孙庆伟、青岛爱泥得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泉,张祖玲,李硕誉,王宇航,孙庆伟,青岛爱泥得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王守泉,王鑫之父。原告张祖玲,王鑫之母。原告李硕誉,王鑫之妻。原告王宇航,王鑫之子。法定代理人李硕誉,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莱阳市古柳街道山子村71号,现住即墨市阁里新村56号。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延明(邱衍铭)、吴千军,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庆伟。被告青岛爱泥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68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86396666-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泉、张祖玲、李硕誉、王宇航与被告孙庆伟、青岛爱泥得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泉、张祖玲、李硕誉、王宇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泉、张祖玲、李硕誉、王宇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泉、张祖玲、李硕誉、王宇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泉、张祖玲、李硕誉、王宇航负担。审判员  赵建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正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