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与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424号原告吴×,男性,年龄31。被告柳×,女性,年龄31。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索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