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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西安施宇工贸公司与浙江鼎极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施宇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鼎极电机有限公司,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西安施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柱、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极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忠,该公司经理。被告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施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极电机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施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施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施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