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浙江祥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祥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浙江祥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祥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内无法结案,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郑金海人民陪审员 咸金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