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段辉与刘新多、湖南百加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辉,刘新多,湖南百加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段辉,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多,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百加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杨坪村。法定代表人王花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段辉与被告刘新多、湖南百加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辉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段辉承担。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