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穆某甲、穆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某甲,王某,穆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乙,农民。上诉人穆某甲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礼泉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穆某甲,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建,被上诉人穆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二被告之父穆维奇在原告处共借款11000元。2009年至2010年二被告之父穆维奇共向原告还款4000元,余款7000元至今未还。2011年11月24日穆维奇去世,2013年二被告之母范素芹去世。二被告之父的遗产有:房屋、果园。二被告之父母去世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于2014年5月13日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之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之父母去世后遗留有遗产,二被告是享有继承该遗产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二被告应在该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其父的债务,故对原告之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以其父母房屋空着,土地荒芜着,他没有继承该遗产,故不应承担偿还该笔债务责任之辩称理由来对抗债权人主张的权利于法无据,且被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其放弃了该遗产的继承权,故二被告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一、由穆某乙、穆某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王某清偿债务7000元。二、穆某乙、穆某甲对上述债务偿还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各半承担。宣判后,穆某甲不服,上诉提出: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给其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二、上诉人之父的借款时间为2006年,并且有偿还期限,借款至今已达八年之久,被上诉人未提供向上诉人之父母追索还款之证据,应当认定已经过诉讼时效。三、一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上诉人未继承其父母遗产,被上诉人也未提交上诉人继承父母遗产的相关证据,一审认定其母范素琴证明一份,仅能证明借被上诉人的全部借款已还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进行了答辩。被上诉人穆某乙以同意上诉人穆某甲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答辩。穆某甲、穆某乙二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被上诉人王某一审提交的四份借条及2011年其母范素琴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借款产生的时间为2006年,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母范素琴的证明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王某耕种上诉人的苹果地产生的收入,已折抵了债务。被上诉人王某质证认为,借条及证明均是其一审提交的证据,该条据均是上诉人之父所写,借款属实。2011年范素琴的证明也是其一审提交,证明本来用种苹果地的收入还借款,但因苹果地距其家太远,就没有耕种,由上诉人耕种。经合议庭评议,穆某甲、穆某乙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是被上诉人王某一审提交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借款时间只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王某一直未主张权利,亦不能证明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提交2011年范素琴的证明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际耕种上诉人家的苹果地。二审庭审后,穆某甲、穆某乙提供的证据有:礼泉县史德镇东兴村委会的证明两份及四张照片。证明穆某甲、穆某乙的庄基使用权是他们自己的,房屋也是他们自己所建,其中两张照片反映其父母生前遗留房子的现状,其父母的责任田也荒着,其未继承父母的财产。被上诉人王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庄基证丢失,发证机关有底册,村委会证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诉人父母生前既有承包地也有责任田,责任田几十年不变,由上诉人耕种着,父母生前有庄基且与上诉人庄基在一起,穆某甲、穆某乙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经合议庭评议,对村委会出具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因无其他合法有效证据相佐证,故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之父穆维奇在被上诉人王某处借款,有其向被上诉人王某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上诉人之父母去世后遗留有遗产,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穆某乙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清偿责任。上诉人虽提出其父母生前的房屋空着,土地也荒着,其未继承父母遗产,不应承担偿还债务之责任,但上诉人二审中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照片,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之父母没有遗产,上诉人亦未提供其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有效证据,其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故一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处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穆某乙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王某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一节,因本案被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之父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且上诉人之父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曾给被上诉人王某还款4000元,已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被上诉人王某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程序问题,经查,一审依法给其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故一审送达程序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穆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春丽审 判 员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莎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