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唐虎,袁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唐虎,袁成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1122-5。负责人曾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小平,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虎,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袁成芳,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唐虎、袁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