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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占菊与被告华电文、华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占菊,华电文,华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卢占菊,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电文,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华占清,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原告卢占菊诉被告华电文、华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电文、华占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占菊撤回对华电文、华占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卢占菊负担。审判员  郭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