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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7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惠阳支行营业部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惠阳支行营业部帐户的存款284159.88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