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安昌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安昌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53号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平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75号。法定代表人苏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芳,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新宇,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安昌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昌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东廉良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达公司诉被告安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达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达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2672.5元,由原告平达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