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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华美公司诉被告盛世高中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华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葫芦岛盛世高中以下简称盛世高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42号申请人(原告):葫芦岛华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丽,北京肯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葫芦岛盛世高中以下简称盛世高中。法定代表人:庄翠萍(曾用名庄萍),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美公司诉被告盛世高中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盛世高中所有的“超导牌”锅炉一台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本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LP10K**,发动机号154135M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期间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利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盛世高中所有的“超导牌”锅炉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查封财产归被申请人保管。允许使用,但不得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赠与、毁损及抵押担保等。二、查封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LP10K**,发动机号154135M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转让、赠与、毁损及抵押担保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薄丽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兵     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