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红红与钟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红,钟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19号原告李红红,男,汉族。被告钟建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红与被告钟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红负担。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