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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红红与钟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红,钟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19号原告李红红,男,汉族。被告钟建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红与被告钟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红负担。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