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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杨树军、罗代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树军,罗代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余敏。被告杨树军。被告罗代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树军、罗代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苟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