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杨树军、罗代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树军,罗代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余敏。被告杨树军。被告罗代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树军、罗代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苟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