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秀香与刘会斌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香,刘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孙秀香,女,1954年3月23日生,汉族,敦化市江源镇中心小学校教师,住敦化市江源镇。被执行人刘会斌,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铜冶镇大宋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香与被执行人刘会斌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会斌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敦民初字1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