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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斌武与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武,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张斌武。被告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市区富昌乡李七里店村。注册号130602000016369。法定代表人李爱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武诉被告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