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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美君、XX标与XX标、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君,XX标,王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24号原告:朱美君,经商。委托代理人:涂勇妙、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标,经商。被告:王晓琴,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君与被告XX标、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美君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朱美君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