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8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青岛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单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单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730号原告:青岛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地址:青岛胶南市世纪新村,法定代表人:王连栋。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110292518。被告:单万。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单万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后,原告青岛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申加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