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殷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安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舞钢联众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中安兴旺商贸有限公司,舞钢联众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安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被执行人舞钢联众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钢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舞钢联众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