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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佩钦、冉鹏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钦,冉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78号被执行人刘佩钦。被执行人冉鹏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行与被执行人刘佩钦、冉鹏飞盗窃罪一案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7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