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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超与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周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本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3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刘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宿埇民执字第3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军所拥有的皖L×××××号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军所拥有的皖L×××××号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东执 行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孙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