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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冯春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冯春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重庆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1-9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851-4法定代表人刘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特别授权),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波,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春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春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春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春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万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志诚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堂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