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曾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曾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工业园,电话:1517065****,组织机构代码:56107596-9。法定代表人赵静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佳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曾志勇,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生,住吉安市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少辉人民陪审员 彭 钰人民陪审员 蒋俊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