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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唐文石与杨长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石,杨长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唐文石,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长庚,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石与被告杨长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唐文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力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文石负担。审判员  卿笃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