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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健勇与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健勇,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胡健勇,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工程师,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朱月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休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胡健勇支付执行款17万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24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