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大岗申请执行杜蕙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岗,杜蕙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岗,男。被执行人杜蕙榕,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字第40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对“丰田”牌白色小型轿车享有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蕙榕享有所有权的“丰田”牌白色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