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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5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永香与刘瑞其、丁美英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香,刘瑞其,丁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60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香,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刘瑞其,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丁美英,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永香与被告刘瑞其、丁美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永香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瑞其、丁美英支付欠款人民币4,024,758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瑞其、丁美英系夫妻,现无业,其动迁房暂时无法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其动迁房暂时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雅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