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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明、王永卫与被告程棉耍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建明,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王永卫,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棉耍,女,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王永卫诉被告程棉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王永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张建明、王永卫负担。审判员 聂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