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明、王永卫与被告程棉耍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建明,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王永卫,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棉耍,女,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王永卫诉被告程棉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王永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张建明、王永卫负担。审判员 聂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