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魏建胜、魏军胜乡镇企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魏建胜,魏军胜
案由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法定代表人艾尔比丁·艾尔西丁,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迟,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胜,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介格得布拉格村村民,住该村民丰路123号。被告魏军胜,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介格得布拉格村村民,住该村民丰路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魏建胜、魏军胜乡镇企业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陈 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