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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华道金、华成铭与被告王小峰、张春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道金,华成铭,王小峰,张春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72号原告华道金,男。原告华成铭,男。委托代理人张云朝。被告王小峰,男。被告张春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道金、华成铭与被告王小峰、张春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华道金、华成铭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刘 阳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