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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骆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缴字第1号被执行人骆原,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骆原犯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骆原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134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8613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