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骆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缴字第1号被执行人骆原,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骆原犯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骆原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134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8613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