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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某,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磊、代理检察员赵洁,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澳门一赌场老板,并以支付100万元保证金的形式,取得该澳门赌球网站的网址及登录账号和密码,利用该网站以“赌球”的形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电话或者网站将他人投注金额报给上线,并按投注金额1%的比例从上线处返利。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明知被告人姚某某利用世界杯足球赛赛事和赌博网站纠集他人赌球,仍为其写单,帮其进行赌资结算,收受他人赌球投注款,为被告人姚某某赌博活动提供帮助。从2014年世界杯足球赛开赛之日至案发当日,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累计接受刘某等人赌球投注金额共计约1179.05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4年6月13日至7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刘某及刘某为他人代为投注的赌球金额共计约757.2万元。2、2014年6月18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汤某某赌球投注金额3万元。3、2014年6月13日至7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罗某某赌球投注金额约300万元。4、2014年6月13日至7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钟某赌球投注金额约30万元。5、2014年6月13日至7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阙某赌球投注金额22.2万元。6、2014年6月至7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黄某赌球投注金额23.7万元。7、2014年6月13日至7月初,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曾某某赌球投注金额约4万元。8、2014年6月13日至7月初,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罗某某赌球投注金额约6万元。9、2014年6月13日至7月初,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肖某某赌球投注金额12万元。10、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接受赵某赌球投注金额9500元。11、2014年6月初,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接受钟某某赌球投注金额约20万元。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1260000元。同时,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清单、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追缴物品清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汤某某、彭某、唐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钟某、曾某某、黄某、罗某某、阙某、赵某、姚某甲、黄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徐某、徐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以“赌球”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260000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某的返利比例应认定为1%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某接受罗某某的投注金额应认定为200万元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没有异议,且当庭予以确认,与罗某某的证词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姚某某接受罗某某的投注金额应认定为300万元,对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虽具有上述情节,但其涉赌金额较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其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姚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2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人民陪审员  咸 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