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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玉峰与宋金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峰,宋金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临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田玉峰,男,居民。被告宋金星,男,农民,(嘉明工业园南边)26号楼3单元2层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峰与被告宋金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玉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玉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玉峰负担。审 判 长  林忠良审 判 员  黄萌萌人民陪审员  赵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