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玉峰与宋金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峰,宋金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临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田玉峰,男,居民。被告宋金星,男,农民,(嘉明工业园南边)26号楼3单元2层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峰与被告宋金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玉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玉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玉峰负担。审 判 长 林忠良审 判 员 黄萌萌人民陪审员 赵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