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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02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纳虹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孟常清,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纳虹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孟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恩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彩纳虹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常清被执行人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常清。被执行人孟常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彩纳虹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孟常清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