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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737号原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甲撤回对被告孟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