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按申请执行人潘某的申请内容,给付了婚生女潘可婧抚养费1800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6G1地块奥林匹克花园40栋2单元4层2室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申请执行人潘某并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所申请执行标的巳执行完毕。合议庭决定,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抚养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