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帮英与武陟三友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帮英,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8号申请人王帮英,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列双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30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中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