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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诉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装饰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16号申请人: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被申请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远西。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万元整或等额财产。事实和理由:2012年0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实际加工铝单板,货值3185219元(已提供发票),截至201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给付2977000元,尚欠208219元未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被申请人工程负责人的承诺,所有加工货款应在2013年就应全部结清。此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并发律师函均未果。综上,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保证法院判决生效后能得以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