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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怀防与王训赡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防,王训,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31号申请人王怀防,男,1936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训,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杰,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关于王怀防申请执行王训、王杰赡养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怀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王训、王杰支付申请人王怀防2014年11月、12月,2015年度的赡养费各1400元,共计28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训、王杰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训于2015年3月17日履行赡养费1410元。王杰已将赡养费支付给申请人王怀防。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法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廷明 来自: